“12315”调解,顾客获赔全部医疗费用
刘水清本报讯刘水清报道近日,开化工商局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首次调解一起顾客尚未入店购物即摔伤的消费纠纷案。3月25日,江女士与其同事相约去一服装店买衣服,当江女士踏上服装店的台阶时,由于台阶未采用防滑地砖,雨天台阶有水,又未加盖防滑垫,江女士一下子滑倒在地,右手摔伤骨裂,经治疗花去医疗费500余元。事后江女士多次找服装店老板要求赔偿医药费。服装店老板认为,江女士未进入服装店购物,还没有开始消费,彼此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服装店老板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江女士向开化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申诉,要求服装店老板赔偿医药费。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中心工作人员认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一条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条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而履行必要的义务。这些义务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是一种先合同义务(或合同前义务)。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也就是说,不管合同是否订立,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赔偿。作为经营者,其先合同义务包括:谨慎、小心地照顾顾客,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地保护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本案中,服装店明知台阶有水,顾客经过时有可能会滑倒,然而服装店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服装店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和注意义务,较终导致江女士滑倒摔伤,服装店有明显的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江女士尚未进入服装店,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消费,但江女士来此是与同事约好,目的是为了购物、消费。江女士来店的行为是一种欲与服装店订立购物合同的要约行为。因此,江女士应认定为缔约一方当事人。
较后,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江女士获得赔偿全部医疗费用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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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店
传统服饰是反应过去时代文化和人们对地域环境影响下形成的文化标志之一。中国传统服装有两种基本形制,即上衣下裳制和衣裳连属制。它们各具特色,充分揭示出不同朝代,不同环境下,人们对生活,对美的种种追求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