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县、市邮政局和设有投递的邮政支局,都可以设置和提供邮政专用信箱。
二、专用信箱号码应由县、市局局按下列原则统一编列:
1.每个专用信臬只编珍一个号码,不可加编附号。
2.在一个县、市范围内,避免重号;
3.在同一局内,号码连续。
4.每一个配设局都要有一定数量的固定的控制号码,台一支局从100号编起,二支局则从200号编起。
三、专用信箱只限确有保密需要的机关、工矿、企业、团体等单位使用,对有特殊需要的个人,须经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可特准使用。使用单位所属机构和人员可以使用专用信箱号码代替地址进行通信。外国驻华机构或外国人个人要求使用邮政信箱时,可凭其单位证明或个人证件予以办理。
四、使用专用信箱应由使用单位填写"使用专用信箱申请书(邮1424)每年按240元收取信箱管理费,如破年度起使用专用信箱,按每月二十元收至当年年底。如中途退用,按使用的历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结算退费。
五、申请作用专用信箱应由县、市局认真审理,符合使用规定的按下列手续办理。
邮政专用信箱(10张)
1.编给使用专用信箱号码。
2.依式填写"预付邮费收据(邮1127)。在预付何种邮费栏填注"专用信箱管理费"字样,在附注栏内填明使用专用信箱的起止日期。
3.交信相号码、使用单位、地址、电话号码、预付管理费款额和起讫月份等依式登入"邮政专用信箱用户登记簿(邮1425),申请书另用专档存放备查。用户登记簿和申请书应作为密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4.填写"邮政专用信箱使用通知单"(邮1426),通知 相关局和分拣封发以及其他与邮政业务处理有关的单位。
六、信箱使用期届满,由县、市局于期满前填发"邮政专用信箱续用通知单"(邮1427),通知使用单位限期办理续用手续。如逾期不来,应当催办,经催无效,专用信箱使用期届满,停止使用。
七、专用信箱停用后,县、市局应将停用情况在用户登记簿上批明,并填写"邮政专用信箱停用通知单",通知进口邮件分拣封发单位和投递局以及与邮政业务处理有关的单位,按期停用。邮政专用信箱停用后,应即更换信箱锁钥。
八、专用信箱停用的,其号码自停用的次月算起满三个月后,才可编给新用户使用。但不得编给外国驻华机构或外国人使用。
九、邮政工作人员对于专用信箱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有关提取邮件的任何情节,要严守秘密,不准向任何人泄露。 gg511/news_show.asp?id=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