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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扶起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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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19: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在某小区内,一辆面包车在行驶中撞死一条宠物狗,狗主人提出要么赔偿5000元,要么给死狗下跪1小时,面包车上两个小伙因赔不起钱,最终选择下跪,跪足1小时后才离去(据现代快报)。笔者看过报道后,心里久久难以平静。
  当两个小伙跪下去的时候,他们的尊严已经严重受伤。
  在人们的信念中,人的尊严始终是高扬着的。伯夷、叔齐饿死不食周食,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文天祥不随宋恭帝投降,方孝儒拒绝为篡位的燕王朱棣草拟即位诏书,等等,都在向人们昭示着尊严的意义。古人说:“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士可杀,不可辱”。今人说:“宁可站着死,决不跪着生。”古往今来的这些话语让尊严的旗帜在人们的心中高高飘扬。然而,当两个小伙跪下去的时候,那旗帜轰然倒下。
  两个小伙的精神并没有倒下。司马迁选择了宫刑,活了下来,留给后人一部《史记》,后人在评价司马迁的时候,很少有责备的,更多的是敬佩。狗被轧后,两个小伙没有逃逸,被打后他们没有还手,这表明他们敢于承担责任,他们选择下跪,是希望在他们自己的行动能力范围之内把问题尽快解决,这完全可以理解为一种忍辱负重。能够忍辱负重的很可能是能屈能伸的大丈夫。
  倒下的是人们心中维护人的尊严的信心。狗被轧死后,狗的主人首先采取的措施是不分青红皂白的打人,然后是提出要么赔偿5000元、要么向狗下跪1小时的处理方案,这中间没有任何讲道理或者协商的余地,主导这个过程的是强悍的暴力。当人与人的关系由拳头来说话时,人的尊严就已经被打倒。狗的主人所说的一番话更说明了这一点。在视频中,狗的主人说:“(狗)它也是有生命的,养着它是有感情的。”把它这番话跟他让人下跪的解决方案联系起来,可以看出,在这位狗主人心中,人的生命与狗的生命是等量齐观的,当他让人对着死去的狗下跪时,他自己的生命也与狗的生命放在了一起。在中国人民遭受屈辱的年代,有人高喊“人的身躯怎能从狗洞子里爬出”,“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牌子深深刺痛着人们的心;而在中国人民可以当家作主的今天,人的生命却与狗的生命相提并论,这怎么能让人对维护人的尊严充满信心?如果没有了信心,人的尊严又怎么能高得起来?
  难以高上去的,还有法制的尊严。对于汽车轧死狗如何划分责任,如何赔偿,法律是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的,但当狗的主人选择用拳头来处理问题时,这些规定就已经变得无足轻重了,人们更需要捍卫的是有关人的尊严的规定。对于人的尊严,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都有关于保护人格尊严的规定,刑法还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来对付严重损害人格尊严的行为。然而,在法律的重重护卫之下,人们的尊严还是被弄得伤痕累累。当两个小伙跪下去的时候,我们就会感觉到,我们的法律原来是那么的苍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当人的尊严被漠视,法律的保护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时,法制的尊严也就荡然无存。
  狗的主人说:“问题总得解决吧!”这话也提醒了我们,人的尊严问题也得解决。人的肢体问题好解决,跪下去以后,很快就可以站起来,虽然当时天气有点冷,但也没给两个小伙带来太大的麻烦。但人的尊严问题解决起来却没有那么轻松,一旦被打倒,就很难爬起来。然而,我们不能就此放弃,即使伤痕累累,我们也要寻思对策,我们要始终坚持,问题总得解决吧!
  人们对尊严的态度反映着人的观念,为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弘扬人的尊严的价值,使人们在观念中把人的尊严“设置为高亮”。人的尊严是人的一种权利,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与政府权力的行使密切相关,为此,我们有必要规范政府行为,使政府的行为反映人民的意愿,与人民协商进行,成果由人民共享,温家宝总理说要让百姓生活得更有尊严,其用意也就在这里。
  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加大法律实施的力度。我国法律对狗主人的行为已有具体的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侮辱行为如果严重到一定程度还可能构成犯罪,触犯刑法。狗主人的行为所侵害的已经不仅仅是两个小伙的私权,它已经涉及到公共秩序,不能轻易放过。只有将法律的规定实施到位,法制才有尊严。法制有了尊严,人们对人的尊严的信心才能逐步树立起来,人们的尊严才能在全社会的共同呵护下逐步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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