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盗窃ETH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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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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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近日在一起盗窃犯罪案例中宣判认为,以太坊(ETH)在中国境内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但它是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能够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案件档案内容显示,因对未通过深圳市鑫益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试用期评定而辞职心生不满,被告人李立去年盗取了鑫益嘉合作开发项目方深圳市浩德贸易有限公司的ETH共计价值6000余元人民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其向浩德退赔5536.99元。(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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